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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11

作者:中国通史 分类:历史军事 更新时间:2022-09-26 01:38:05 来源:笔趣阁

(二)郑玄《论语·颜渊》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①参见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66年第98页。

②于省吾:《双剑誃诗经新证》卷4。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页。

也,为天下通法。”又郑笺《大雅·公刘》亦略同。

(三)《广雅·释诂》:“彻,税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用分,故谓之彻彻,通也,均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谓:“彻”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说①,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书賸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主张贡助兼用说。

(六)毛奇龄《论语稽求》云:“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也说:“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孟子》云:“‘八家同养公田’,同养者,通共治之谓也”②。此为彻、助同一说。

(七)崔述主张共同耕作说:“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于民者,粟之数耳”①。

(八)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彻之名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不能明。惟《周礼·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②此为计年之收获而税其什一说。万斯大《周官辨非》,亦主此说。

这里我们虽然罗列了各家的主要论点,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评论。我们认为,要想弄清彻法内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训诂考证,实在不易明白,如和当时的“国”、“野”关系相互参证,似乎不难理解。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他把彻与赋联系起来的看法,较为合理。然而,什么是赋呢?赋与助既然都是“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这可以从《汉书·食货志上》中得到启示,如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这就使我们可以意识到,赋与税是有区别的。税是作为“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的。赋作“兵赋”解,不应作“田赋”解,在先秦典籍中的例证很多。我们知道,住在“国”中的周族公社农民,除平时担当农业生产外,战时还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并且需要供给国家兵甲车马之费。他们向奴隶主贵族所缴纳的“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就是这个意思。在原始社会时期,每一氏族公社成员就是一个战斗员,作战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力。同时,作战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也需自备。周族公社农民的“赋”就是与公社的残存一起演变而来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页。

②金鹗:《求古录礼说》卷十一。

①《崔东壁遗书·三代经界通考》。

②焦循《孟子正义》卷231例。

彻字,除《孟子》外,多见于《诗经》。例如《公刘》云:“彻田为粮”;《江汉》云:“彻我疆土”;《崧高》云:“彻申伯土疆”。彻字,或训为治①,或训为剥②,多训为通③。我们觉得把相类的“彻”字分作几种解释,颇难通达。我们认为《公刘》郑笺的“什一而税谓之彻”,似较正确。《诗经》里的这个“彻”字,全都用作动词,犹言“税以什一”,从广义上说,就是用作征税,如同《广雅》所云:“彻,税也。”彻字,似是周族的一种方言,就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谓之彻。《公刘》所说的“彻田为粮”,是彻法的开始,后来周王室征服了南方谢人,还继承了这个办法。《诗经》中凡言“彻”必言“土田”,或言“疆土”,这与《公刘》言“彻”前,又言“度其原隰”同,都是周人的治田法。所以,《毛传》注《崧高》之“彻”,也曰“治也”。上述的彻田、彻土田、土疆,都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这是西周奴隶主贵族掠夺公社农民在“公田”上的剩余劳动,并不是直接收取什一之税。这种原来施行于西方周族的彻法,在周灭商后,周族奴隶主贵族通过部落军事殖民的方式进行统治时,便在各国“国”中沿用了过去的彻法奴役和剥削“国人”矣。

①《诗经,大雅·公列》:“彻田为粮”,《毛传》:“彻,治也。”

②《诗经·豳风·鸱鹗》:“彻彼桑土”,《毛传》:“彻,剥也。”

③一说“同养公田”即有通力合作之义,故可说是通。汉代违通为彻,是习惯上通常的用法。第四节春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不籍千亩”,“履亩而税”

《国语·周语上》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这条材料不仅说明西周末年籍田仪礼的废除,同时也告诉我们中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由定期分配转向永久占有。这些变化是生产力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

根研究,用“块炼法”取得锻铁即熟铁,一般要比以“铸铁法”取得铸铁要早千年左右①。中国在公元前六世纪业已经出现铸造“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已经发明了“铸铁法”,由此可以推断,铁制工具早在西周末年已经出现。铁制工具的出现,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西周末年的农作物产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强了兴趣,因而出现了“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诗经·国风·甫田》)的“公田”荒芜现象。针对这种“公田不治”(《汉书·食货志上》)的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即“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私田”上的归公社农民所有的办法,而改为选择其中长势好的地块作为“公田”的办法进行剥削。《诗经·大雅·桑柔》云:“好是稼穑,力民代食。”这里的“稼穑”,是指“私田”上的收获物;“力民”,当即诗中常见的“田畯”;“代食”,即“代蚀”或剥削。全句意谓你特别喜爱的“私田”上的收获物,被“力民”把它剥削去了。这也就是《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的,“时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这种做法,虽然能够改变“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吕氏春秋·审分览》)的弊病,但毕竟是一种麻烦事。所以,从周宣王“不籍千亩”以后,改变了“公田”和“私田”之分,逐渐实行了“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制度。这个变化,大体上是从西周末年开始的。《国语·周语下》载太子晋的谏语中说:“厉始革典。”韦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厉王无道,变更周法。”这个注语并没有讲清“典”的具体内涵。《国语·鲁语下》记载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问孔子,不对,而私下对冉有说:“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苟而赋,又何访焉!”这段材料与《左传》哀公十一年所说大体相同。如云:“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鲁语》中的“周公之籍”,在《左传》中写作“周公之典”,可见,后者的“典”就是前者之“籍”。据此,我们可以断定《周语》中“厉始革典”的“典”,就是这个“周公之典”,所谓“革典”就是“变籍”,也就是指变革自古以来的只剥夺“公田”上的收获物而“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农民所有的传统习惯。这当是“厉始革典”的实际内容。这一变化就使得周天子每年要在“藉田”上举行藉田仪礼,变成了完全没有意义的事情。这种藉田仪礼的废除,反映了我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从此开始了内部量变,动摇了周王朝的统治基础。

上、中、下地受田与土地休耕轮作①杨宽:《中国古代冶铁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7页。为了实行“履亩而税”,首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因此公社内部的定期分配土地,也便由暂时的占有变为永久的占有。《汉书·食货志上》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爱其处。”这里所说的“自爰其处”,就是颜师古注引孟康所说的“三年换主(土)易居”变为“自爰其处,不复易居”。《周礼·地官·大司徒》职也说:“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郑玄注云:“郑司农云:不易之地,岁耕之,地美,故家百畮。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耕种,地薄,故家二百畮。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耕种,故家三百畮。”《遂人》职更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莱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二百畮,余夫亦如之。”郑玄注云:“莱,谓休不耕者。”《地官·县师》注也说:“莱,休不耕者。郊内渭之易,郊外谓之莱。”可见,《遂人》职的“下地”就是《大司徒》职的“再易之地”,“中地”就是“一易之地”,两者正相符合。只是《大司徒》的“不易之地”,为岁皆可种,没有休耕土地,而《遂人》之“上地”,则每年耕百亩,休耕五十亩,稍异其趣。这种上地、中地、下地的亩数之不同,则是因为土质虽然不一样,又想要维持每个公社农民每年都能有定量生产的土地面积,也就是说,由于占代施肥知识还不发达,地力衰竭时必须采取休耕制以维持相同耕种面积的缘故。如同《遂人》职所说:上地,一夫得一百五十亩,年耕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休耕,即每个五十亩三年轮流休耕一次,是由于上地土肥,地力不易衰竭的关系。中地,一夫二百亩,年耕二分之一,即每个百亩隔年就要休耕一次。下地,地薄,一夫三百亩,每个百亩三年耕种一次。轮耕次数之长短,主要决定于地力之肥瘠,实际耕种面积不管每个公社农民所授的土地为上地、中地还是下地,每年都是一百亩。所以,《吕氏春秋·乐成》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邺地的一夫分得二百亩,则是因为土质比较贫瘠,每年需要休耕一次,以养地力,其实也是一夫百亩的。

“履亩而税”制度在各国实行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土地制度的变化是先后陆续完成的。就西周全国范围来说,周王畿完成的较早,而诸侯国变化的较晚。在春秋列国中,首先实行“履亩而税”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韦昭注云:“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从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这种按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的征税办法,显然是一种“履亩而税”制度。继齐之后,《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国“作爰田”。“爰田”,《国语·晋语三》作“辕田”,韦昭注引贾逵说:“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疆界也。”晋国的爰田,既称曰“作”,当为一种新制,必与西周时期的三年换土易居者不同。作爰田后,必是公社农民把公社分配的土地变为永久占有,“自爰其处,不复易居”了。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谷梁传》解释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可见,鲁国从此以后也开始了“履亩而税”,其后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把土地区别平原、山地、低洼、沼泽、盐碱等地区,规定出产量标准,“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楚国的整理土地既然是为了“量入修赋”,如果还是过去的那种“公田籍而不税”(《礼记·王制》)制,也就无法进行。可见,楚国整理土地后,以前的“爰田易居”的爰田制必然要为“自爰其处”的爰田制所代替,否则就不可能“履亩而税”。当时的郑国,也曾对公社土地进行了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说的“田有封洫”是在整理土地经界沟洫,“庐井有伍”是把原来井田中公社农民的土地庐舍加以调整。子产的这次田制改革,最初遭到人民的反对,后来又对他大加赞扬。《左传》记载这个过程时提到的,“取我衣冠而褚之”,《吕氏春秋·乐成》作“我有衣冠而子产贮之”。杨宽先生在其《古史新探》中谓“贮”是财产税,说颇可取。“取我田畴而伍之”的“畴”,《一切经音义》引《仓颉》云:“畴,耕地也。”“伍”,《吕氏春秋·乐成》作“赋”,可知这里的“伍”字当是“赋”之借字。由此可见,子产的田制改革,既与赋税有关,说明当时的郑国也已开始了“履亩而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的秦国,到了秦简公七年时“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也经过了这种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化。上述的田制变化,除了生产力进步外,也与公社农民不断增加,需要更多土地才能维持,奴隶主贵族不断扩大采邑,封疆之限日趋泯除有关。当时的公社农民在耕种公社分配的土地外,也有私自种植垦荒土地而逃税者。这种情况长久下去,奴隶主贵族的土地收入就要相对减少,这也是当时统治阶级所以采取诸如“初税亩”一类的方法进行剥削的原因之一。《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也就是按照公社农民每人的耕地面积多少来征税。这样一来,除了他们所授的土地外,连同新垦土地一起,也就是说不管它是授田还是私垦的,都一律丈量征税,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会大大增加。《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

普遍采用彻法,什而取一我国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加之“国”“野”关系的消失,当时的赋税制度,也由西周时期的“国”中行彻法、“野”里行“助法”变为一律地采用彻法来奴役和剥削公社农民了。这从《论语·颜渊》中的如下一段话语中可以得到证明:“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乎?’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里的“二,吾犹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云:“孔曰,二谓什二而税。”朱熹《集注》云:“二,即所谓什二也。”《孟子·告子下》又说:“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如何?’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过轻,鲁什取二又过重,足见这时的彻法的税率自然少于什二,其当为什一无疑。所以,战国以来的古籍中都说“什一”是当时的理想税率。例如,《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貊小貊。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颁声作矣。”

制订户籍田册前面已经指出,商周时期的全国土地虽然全归奴隶主国家所有,但是实际上还是公社占有,公社农民通过公社才能领得一部分“私田”,奴隶主贵族对公社农民不管是地税、兵役、力役以及其他贡纳等等剥削,都是通过公社来进行的。现在,奴隶制国家只是通过公社直接了解公社的人口数字和土地多少,作为向公社农民进行各种剥削的依据。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地出现了“书社”组织①。《荀子·仲尼》杨倞注说:“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周礼·天官·宫伯》郑众注云:“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图”,《周礼·天官·司会》郑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可见,春秋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就是因为这时的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上缴于最高统治者国王或国君,作为对于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所以,《国语·周语上》在说西周宣王“不籍千亩”后,就有“乃料(韦昭注云:“料,数也。”)民于太原”的记载。在各诸侯国中,当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也都先后出现了整理户籍的记载。例如,齐国在“相地而衰征”后,《管子·国蓄》有“正户籍”的记载;《管子·禁藏》又有“户籍田结”的记载,戴望《校正》说:“谓每户置籍,每田结其多少”,与杨倞注所说的“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同义。晋国在“作爰田”后,也有“损其户数”(《国语,晋语九》),即整理户籍的记载。楚国子木为了“量入修赋”,也使“劳掩书土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即把公社的土地人口,“书于版图”,以为修赋的根据。秦国在“初租禾”后,也在秦献公十年“初为户籍,相伍”①。所有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变为长期占有,赋税制度一律改为“履亩而税”以及剥削单位由过去的公社变为每个公社农民以后,便不能不“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以为奴隶制国家向公社农民进行征税、劳役和征兵根据的反映。各国相继实施的上述户籍制,都在于确定各户人口和财产情况,通过户籍与国家直接发生关系,从而把公社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永远提供税役,这也就是中国编户齐民的开始。

①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哀公十五年;《吕氏春秋·知接》;《史记·孔子世家》;《晏子春秋·内篇杂上第十八》和《战国策·秦策二》,等等。

①董说:《七国考》,中华书局,第89页。

第五节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废井田、开阡陌”与土地制度的变化要想弄清战国时期的土地、赋税制度,首先应从商鞅的“废井田,开阡陌”谈起。据现有资料看,以往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的记载,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战国策·秦策三》云:“蔡泽曰:夫商君为孝公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二)《史记·秦本纪》云:“(商鞅)为田开阡陌,东地渡洛。”

(三)《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秦)昭襄王主十九年而立,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

(四)《史记·商君列传》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五)《汉书·食货志上》引董仲舒语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

(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概括秦制云:“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

(七)《汉书·地理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

(八)《全后汉文》卷四十六崔寔《政论》云:“昔者圣王立井田之制,分口耕耦地,各相逼适,使人饥饱不偏,劳逸齐均,富者不足僭差,贫者无所企慕。始暴秦堕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钜亿之货,户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户踦■,无所跱足。”

(九)《通典·食货一》云:“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踰僭兴矣。”

同上《食货一》又云:“(商鞅)废并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富国兵强,天下无敌。”

同上《食货四》云:“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益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末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

(十)《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吴氏语曰:“井田受之于公,毋得粥卖,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开阡陌,遂得买卖。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十一)《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朱熹《开阡陌辨》曰:“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方,使民有田。”

(十二)《文献通考·田赋考一》马端临按云:“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人,则其谬尤甚矣。”

(十三)《周礼订义》引薛氏曰:“昔之南北一步,东西百步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昔之南北一步者,开为百步,故谓之陌;东西百步者,开为千步,故谓之阡。开拓土疆,除去烦细,令民自尽力于其间。其意盖以田愈实则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十四)《史记·商君列传》《正义》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按:谓驿塍也疆,封聚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

据此可知,以往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的解释,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开字解释为“开置”,例如前引(九)云:“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又(十三)云: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另一类则力排“开置”之议,认为是“开辟”之意,即前引(十一)朱熹所云:“开者,乃破坏剗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制矣”。并引《史记·范睢蔡泽列传》中蔡泽所云:“(商君)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为证。在他看来,“盖陌之为言,百也,遂洫从(纵)而径涂亦从(纵),则遂间百亩,洫间百夫,而径涂为陌矣。阡之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于为何要破坏剗削阡陌,在朱子看来,是因为道路沟洫占地太多,而要剗削之,以作为耕地。所以,他接着说:“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路,二轨道,三轨则几二丈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虚弃之也,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蓄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均见《开阡陌辨》)。

朱熹的看法,初看起来,似有道理,然而结合秦国社会情况观之,则知他虽说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但其解释并不确切。《商君书·算地》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莱。开则行倍①。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夫弃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务过也,而上下事之,故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当为什一之误),此先王之正律也。”这段记载告诉我们,商鞅认为一个国家的人口和土地应当有个适当比例,过与不及,都是不利的。也就是说,“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所以他说,“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因此,商鞅主张调整人地比例的方法,应当是“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莱”。我们知道,商鞅以前的秦国,据《史记·秦本纪》载,一直是个地广人稀、荒地待垦的地区,所以秦孝公三年第一次商鞅变法,商鞅与甘龙、杜挚争论的结果,“孝公遂出垦草令”(《商君书·更法》),根本没有谈及剗削道路、填平沟洫、以辟田地的事情。在相隔十年后的第二次变法时才提出了一个“开阡陌”的问题来,这是由于秦国突然变得地狭人众了么?不是的。《史记·秦本纪》载: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徒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五十一年,攻西周,“西周君尽献其邑三十六城,口三万”,国土日渐增加,“地胜其民”的情况更加严重。可见,在发布垦草今后十年的秦国,不仅没有出现地狭人众,造成人口压力,甚至有可能变得更加地广人稀,因而朱熹之说,殆难成立。

我们以为要想解释清楚“开阡陌”的真义,似乎只有从商鞅变法和商鞅思想中寻找根据。大家知道,商鞅变法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新唐书·突①按,此下当有缺文。

厥传上》引杜预注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种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①。第二,《史记·商君列传》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缩小每户人口,以一个成年男子为主体。第三,《商鞅列传》又云:“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提倡农战政策。一、三两项是为了尽地力,扩充兵源。第二项则是既要求尽地力,又是为了扩充兵源。总合看来,商鞅变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农”和“战”。在商鞅看来,由于“农”是为了“战”,所以他在变法中首先改变田制来适应兵制,也就是先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的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百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商君书·算地》)的旨意。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当然需要把原来每家田地的界限打开,重新加以厘定。《史记》《正义》所谓“封,聚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正所谓“阡陌”就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步百为亩”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田界。这样一来,也就能够改变在过去的一家授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赋税负担的不合理。比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平均所得甚低,但却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多余人口出去从事工商等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都按新制百亩授田,这样每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平均矣。所以,《商君列传》中写道:“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范睢蔡泽列传》也说:“静生民之业。”

由此看来,所谓“开阡陌’的“开”字,确有开辟、决裂和剗削井田阡陌的意义,因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里由于较早地由“爰土易居”进入了“自爰其处”阶段,使三代以来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走向解体,出现了土地私有现象。但是,商鞅等,也确又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因而“开”字也又有了“开置”的意义。具体些说,在一些国家中,由于过去的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制较晚地为“自爰其处”的一夫授田百亩的授田制所代替,所以这种授田制度也就一直维持到成国末年。

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与土地买卖战国时期存在着土地私有而且有了土地买卖当是无可置疑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云:“甲小末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从这条民事问题的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某甲的马因为管理疏忽,跑到别人的田里吃了庄①详见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

稼,因而引起纠纷。很显然,这马是甲的私有财产,那块生长庄稼的田地也是别人私有的。《徭律》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这条材料说的是禁苑附近的田有的属于‘贵”者,有的属于“贱”者,有的田多,有的田少,它有力地说明了当时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过,贫贱者虽有少量的土地,终于免不了被富贵者用各种方式兼并了去。正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田赋考》中所说:“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货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

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历史上,土地买卖的发展是与土地私有的增加相平行的。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出现的土地买卖迹象,到了战国时期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逐步解体,就进一步发展了。例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所云赵括为将之后,“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便是其例。那些有少量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往往因为天灾**或在“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墨子·辞过》),“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孟子·尽心下》)以及“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荀子·富国》)等赋敛剥削之下,不得不把土地卖出,成为“无立锥之地”,“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的人。所以,《汉书·食货志上》追述战国时情况,曾经算过一笔细帐:“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这还是按一户百亩来计算的。实际上自耕农民的私有土地大多是少于这个数目的。这些仅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往往被迫出卖自己的土地,土地买卖就为地主兼并土地开了方便之门。仲长统《昌言·损益篇》中反映了这一现象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当时贵者的土地来源并不限于购买,更多的是来自国家的赏赐。《史记·赵世家》载晋国赵简子“赐扁鹊田四万亩”,又记赵烈侯赐给歌者田“人万亩”。《史记·商君列传》云:“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说明按赐爵等级而给予“田宅”、“臣妾”的制度,在商鞅时期已经开始实行。这种情况,《商君书·境内篇》中说得更为明白,如云:“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史记·王翦列传》又云:“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优贫乎!’”这种赐田的办法,在《军爵律》中得到了证实,如云:“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所以,《通考·田赋考》引吴氏语云:“(秦)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矣。”

大地主的兼并与自耕农的零替上述的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之后,又利用各种手段对自耕农民进行掠夺,大量土地为他们兼并了去,“而耕田之大率属役于富贵者也”。所以,崔寔《政论》云:“秦隳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上家累钜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下户踦■,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全后汉文》卷四十六)。这里的有妻室儿女的“下户”,决非奴隶。这种雇佣关系,可以从云梦秦简《封诊式·告臣》中得到旁证:“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由此可以看出,丙对甲的属役关系是和土地有密切关系,是一种租佃关系,不为地主耕田种地,就会遭受种种迫害。地主阶级在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大量土地后,也就要求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规来承认和保护他们的土地。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记录:“‘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陌。顷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徒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这里的“封”,就是“封疆”,即田界,是设立于阡陌之旁的标记。法律规定偷偷改变田界的就应处以“赎耐”之刑。这样的处罚是为了防止有人侵犯土地,是为了保护私有土地,当然也就被认为“不重”矣。

恩格斯说:“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①。战国时期由于私有土地的发展,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也就改变了过去的“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②的情况,逐渐形成了赋税和地租的分离。《汉书·食货志上》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就是和赋税分离的地租。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③,反映的是所有者财产的权力:“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④,反映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这是完全符合战国及其以后的封建社会的情况的。

“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我们已经指出,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后,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这种田制,最初实行着“换土易居”的定期分配制度。从西周末年的宣王“不籍千亩”到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等等以后,当时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渐变为公社农民长期占有。这一变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内部的一种量变,并不说明井田制的最终崩坏。文献记载说齐国“相地而衰征”后,又有“井田均畴,则民不憾”(《国语·齐语》);鲁国在“初税亩”后,又“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楚国在“量入修赋”的同时又说“井衍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842页。

国“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后,也“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等等①,便是其证。

秦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初税亩”、“作爰田”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汉书·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辕、■、换四字,音义同也。”那么什么叫作“辕田”呢?颜师古注引张晏语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颜师古注引孟康语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爱其处而已’,是也。辕爱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书注释》序即《商鞅与商君书略论》中也说:“按《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于是乎作爰田。’《国语·晋语三》:‘爰田’作‘辕田’。爰辕均当读为换。”他认为“辕田”即“爰田”,亦即“换田”。至于什么叫“开阡陌”,颜师古注是这样解释的:“南北曰阡,东西曰陌,皆谓开田之疆亩也。”这个“制辕田”既与晋国的“作爰田”同义,说明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经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转变为长期占有。前引孟康语中既然说:“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国的历史上大概也曾实行过,否则在谈及商鞅相秦,实行“复立爰田,不复易居”时,是绝不会提到这种“古制”的。由此可见,《汉书·地理志》中的“制辕田,开仟佰(阡陌)”的排列顺序,可能不是一个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国曾经存在过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经过了“辕田”即“爰田”的变化过程①。“辕田”是井田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而且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阶段,它是我国古代社会中后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说,“爰田易剧”爰田制到了“自爰其处”的爰田制时,仍然还实行着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秦国里这种授田制一直维持到战国末期。

秦《田律》所反映的战国土地赋税制度睡虎地秦简《田律》云:“入顷芻稾,以其受(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芻三石、稟二石。芻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稟,相输度,可■(也)。”这里提出了由国家“授田”给农民和按授田的顷亩数(不论其垦与不垦)缴纳刍、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所谓“授田”,就是国家把国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给农民,土地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民。《吕氏春秋·审分篇》所说的“分地则速”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条规定,说明凡非“假门逆旅”、“赘壻后父”,都可以立户和都应给予田宅。据秦简整理小组考证,文中的“廿五年”当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①详见徐喜辰《晋作“作爰田”解并论爰田即井田》,《中国古代史论丛》第8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1—276页。

①详见徐喜辰《晋“作爰田”解并论爱田即井田》,《中国古代史论丛》第8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1~276页。

元前252年),这距李悝、商鞅变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国同秦国一样,也在实行“授田”制度。这是秦、魏两国的情况。东方的齐国大概也是如此,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西汉前期墓出土竹简《田法》①,可以为证。如云:“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当系“州”字之误)而为州(当系“乡”字之误)。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成或(域)。”此言州、乡按土地等级授田。“□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此言“更赋田”、“易田”。“□□□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关缴纳和免除赋税的年龄规定。“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大(太)上与大(太)下相复(覆)以为■(率)。”此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为标准。“大(上)与大下相复”制定出租税率。“叔(菽)(萁)民得用之,稟民得用其什一,刍人一斗,皆■(藏)于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缴纳田租外,还需缴纳赋税即稟、刍等物,与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两个简文所言刍、稟数量相差较大②。文献资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记载,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商君书·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管子·乘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管子·国蓄》);“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传曰:‘农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节赋敛,取与之度也”(《尉缭子·原官》),等等。

秦律中有二十多个律名,其中专讲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还有《厩苑律》、《金布律》和《仓律》等。此外,在《法律答问》中又有关于《田律》的解释。这些事实,反映出秦国对于土地制度的重视,也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秦国土地制度的新资料。例如,秦国为了实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严密的田界系统。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县发现的《秦更修田律木牍》①,也是一个有力的佐证。如云: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脩封捋(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

这条命令颁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约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确是秦国的田土界限,当时政府颁布法令予以保护。根据现有材料看来,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还为农民提供籽种、耕牛和农具等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如云: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

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均见《秦律·仓律》)以四月、七①裘锡圭在其《啬夫初探》中说:“我们初步推测这三篇法(指《田法》、《布法》、《库法》)也是齐国作品。伐们的据根是薄弱的,这三篇法的国别问题,今后还需要继续研究。”(见《云梦秦简研究》第247页,中华书局编辑部编)

②上述《田法》条文,转自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齐国法律考析》(《史学集刊》1984年第4期)一文引例。

①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

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其以z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

■(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均见《秦律·厩苑律》)

秦国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种国有制,因此也就实行着马克思所说的地租和赋税合一的方式进行剥削,就是以授田制为基础的定额剥削,即前引的“入顷刍稟,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稟二石。”这是征收饲草,征收量根据授田数字,不论耕种与否,每顷都须缴纳一定数额。根据上面的简单叙述,可知秦国的授田有着一套完整的制度,构成了一个系统,通过直接对生产者的授田,也保证了国家向直接生产者的剥削。

综上看来,我们可以看出,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后的战国时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国有制并存的形态,而且后者还居于主导地位。由战国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观之,当时土地私有化还具有一定的条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缚下,却延缓了这种土地私有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进程。第六章等级和阶级第一节等级的产生和划分等级的产主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名的《**宣言》里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可以看到社会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都有各种独特的等第。”马、恩所说的古罗马的等级与我国商周(夏代暂且不论)时代的等级基本上是符合的。但是他们既称之为等级,又称之为阶级,两者似乎是不区别的,其实不然。因为他们又接着说:“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的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①看来,等级又可以转化为阶级。在资本主义以前普遍地存着等级,资本主义社会才使阶级表现得最为突出。这样说来,等级与阶级又是不同的,故列宁说:“等级与阶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①现在我们先谈等级的产生。我国先秦典籍里只说“等”,等就是等级,而绝不见阶级的字样。这不是说我国古代没有阶级,而是暗示真正的严格意义的阶级的产生要晚至近代。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长幼、辈分,由亲族渐渐至于姻族,因此形成了等级制度。至于被征服的不同族类,由于血缘关系根本不同,只有处于被统治阶级的地位,对于征服阶级形成等级隶属关系。

由于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因此家族称谓常常和表示社会地位的爵位(等级)发生混淆。但仍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渊源关系。例如战国时期的《孟子·万章》这样记载: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礼记·王制》将天子除外,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即所谓五等爵。前者是王朝的爵位等级,后者是诸侯国内贵族的爵位等级。由于孟子是战国时期人,他自己也承认只知“其略”,我们不敢断定他所说的爵位等级就是商周的实况。不过五级等爵已见于甲骨卜辞,应该是大体可信的。而且五等爵,除侯以外,公、伯、子、男原来都是家族称谓。这样,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亦可证明。

伯,金文作白。它本是大拇指的象形字,是第一、老大的意思,引申之为“诸侯之长”,如周文王曾被称为“西伯”,意即殷商时西方的诸侯之长。子即儿子。国王的长子为大子,也就是太子。天、大,本是同字,因此天子也就是太子,后来才引申为天的儿子即天子的。甲骨卜辞多见“多子”、“多子族”,就是由长子分派出去的族群。春秋宋、鲁等国男子的名称常常作“子某”或“某子”者,意即出自子族。

男,从田从,就是今人所谓男子汉。甲骨卜辞“多田于(与)多白”,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0页。

①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二卷第404页。胡厚宣教授认为侯与伯相近,男与田通,因此多田与多伯,实即侯、伯、子、男。他认为公不在五等爵之内,而我们则认为公就是先公、公王,也是家族称谓而作为等爵的。如公刘、古公、吕公(姜太公)、周公、召公,都称为公,实际就是父家长。周之惯称父家长为公,犹商宋称父家长为父,如春秋时宋有华父、乐父、孔父等。《诗·大雅·公刘》:“君之宗之”,其实公也就是君。春秋时邦君相称曰君,自称曰寡君,群下则称之曰公。顾炎武举称王公为君之例,如称周文王为文君、晋文公为文君、宋文公为文君、楚庄王为庆君、鲁昭公为昭君、齐景公为景君、宋襄公为襄君、宋元公为元君等。或谓“在早年实无以公为爵之事”,这是因为他不知等爵正是来源于家族称谓之故。

古代最初的等级、爵位,不必一定就是五等或六等,正象等级并不一定只是“人有十等”。五等爵的说法大概是战国时期的儒家根据典籍整理以后的结果。比如主、亚、旅等也可能是家族称谓,同时也是等爵。《诗·周颂·载芟》云:侯主侯伯、侯兹侯旅,侯强侯以有依其士。《毛传》:“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士,子弟也。”有的学者认为它们不是家族称谓而是等爵,也有的学者待相反的意见。其实,这种争论是没有必要的。被统治阶级中的等级以上所述,是古代统治阶级中的等级。被统治阶级中是不是也有等级呢?其等级又是如何的呢?《左传》昭公七年,楚尹无宇所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给我们一点可以讨论的根据。他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大雅·北山》)曰:“普天之下,莫非君土;率土之滨,莫非王巨。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巨士;士臣皂,皂臣舆,舆巨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这段史料之所以可贵,就是它包括统治阶级的等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等级在内。其中有些问题值得特别说明:(一)它开头就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又引《大雅·北山》之诗,这不但说明楚自己承认其为周的诸侯(至少就这条史料说),而且证明等级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即有了土地关系因而构成等级关系。

(二)尹无宇说“人有十等”,但实际不止十等,而是十二等。这十二等里还不包括庶人、工商在内,而参照《左传》中其他史料,即可知道庶人、工商也是等级。如《左传》襄公九年:“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又如桓公二年,“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襄公十四年,“庶人、工商、皂隶、牧圉”;哀公二年:“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些记载无不有庶人、工商,而且无例外地都列于皂隶之上。襄公九年之所以把商工、皂隶合在一起,那是因为它们都有专业的缘故。因此,等级中如果加上庶人、工商就已有十四等了。尹无字之所以说“人有十等”,不过是为了与“天有十日”相配,才如此说的。

(三)另外还似乎应该有一个“小人”等级。周代国家曾经实行国野制度。士与小人同属于征服阶级,住在城外,即“乡”,有保卫国土和从事耕种两重任务。小人可能原是城内贵族在血缘关系上比较疏远的平民,或者是他们只从事耕种,而士则专门当兵,因此士为贵族的最末一个等级,而小人则是平民。《尚书·无逸》可以为证: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爱既小人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爱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大意说,殷商先王如武丁、祖甲,在其即位以前,都曾经与“小人”一起劳动,从事农业,所以他们都能知道稼穑的艰难和痛苦。祖甲的一条,上面说“小人”,下面说“庶民”,似乎不同。孙星衍注云:“史迁‘惠’作‘施’,‘庶’作‘小’,”则“小民”也就是“小人”。①在国野制度时,小人与庶人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别,前者是统治阶级中的本族平民,住在“乡”内;后者是被征服者,住在野外,从事农耕,不当兵,也无政治权利。春秋时,孔子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①可见“庶人”是没有政治权利的。庶人议政乃是“天下无道”、春秋后期的现象。故小人可称公民,庶人才是真正的平民。《左传》僖公十五年的记载给我们提供了一条更有利的证据:秦、晋、韩原之战以后,晋惠公被俘,晋立惠公的儿子国为怀公,并作州兵、作爰田,坚决不肯讲和,同时派阴饴吕甥到秦去谈判。秦穆公问:“晋国和乎?”阴治吕甥不卑不亢地回答说。

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

秦穆公继续问:“国谓君何?”(意即国人对于惠公的态度怎样)对曰:“小人感,谓之不免。君子恕,以为必归。小人曰:“我毒秦,秦岂归君?”君子曰:“我知罪矣,秦必归君。”

这一段对话充分地反映小人与君子(贵族)的政治立场之不同,而且他们有共同参加国家大事讨论的权利。但是君子表现得温文尔雅、彬彬有礼,而小人却显得粗野、坚定。由此可见贵族与小人是春秋时期还存在的两个不同的等级。但是小人与庶人不同,前者有当兵的义务和政治权利,而后者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②。这两者是绝对不容混淆的。

但是春秋后期,由于国野制度的解体,庶人与小人的界限已逐渐缩小,这也是不可忽视的事实。晋国的“作州兵”、“作爰田”,可能就是开国野制度破坏的先例。因此,文献记载上往往把两者混淆起来。如同是《左传》襄公九年说“其庶人力于农穑”,而襄公三十年却说“小人农力以事其上”,两者似乎也无区别。《孟子·万章》说“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至战国时两者确已合流为一了。

(四)皂隶以下,则是奴隶和隶属民等级。所以知之者,是因为尹无字家逃亡了一个看门的奴隶,才引起他对楚灵王说了“天有十日,人有十等”这番话的。他说: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①《史记、太史公自序》云:“年十岁则诵古文尚书”,可见司马迁曾学古文尚书,其文字与今文尚书略有不同。

①《论语·季氏》。

②这段记载,并见《国语·晋语》三,文字也大同小异。

也。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王事无乃阙乎!昔周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边逃主,革渊薮,故夫致死焉。

这段话都说的是关于追捕奴隶是合理合法的事。周文王之“所以得天下”,纣王之所以失天下,也与奴隶有关。前者在承认追捕奴隶的合法性,后者在收容逃亡来的奴隶。楚文王也有《仆区之法》。但是,我国古代的奴隶只是家内奴隶,而不是生产奴隶。

除奴隶以外,我国也有比奴隶地位略高的隶属民。上引《传》文中“仆臣台”,而下云:“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陪台就是仆台,即“仆臣台”合成之词。仆、陪、附,古皆同音。故“附庸”即“陪敦”,庸敦则是形近而误。因此,陪台可能也就是附庸。它与罗马的隶属民似乎相似。①(五)古代的等级虽然很多,但概括起来只有“上”、“下”两大等级或两大阶级,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上引《左传》说“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桓公二年说“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都是上、下相对他说。①应该注意的是庶人也是被统治阶级,虽然庶人不是奴隶,而应该是平民,公社成员。因此,我们如果按阶级的标准来划分,应该是三大阶级,即天子、诸侯、公、卿、大夫和士为贵族阶级。他们是国家的最高统治阶级,掌握全部政权和全部土地。小人、庶人、工商,是平民阶级。小人与贵族有疏远的血缘关系。在国野制度尚存在时,他们与庶人不同,有公社土地,有当兵和讨论政治的权利。后者却没有。所以小人可以算是公民。庶人则是平民。皂隶仆圉等则是奴隶阶级。

①家属民即被保护民。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15页。

①凉山彝族等级很多,但是也可以划分为两大阶级,统治阶级称为“色颇”,意即“主子”;被统治阶级称为“节伙”,意即奴隶。其中包括“曲诺”。过去民族学者认为它们就是奴隶或隶属民,我认为应是平民。

第二节等级与阶级的关系等级、阶级和应缘关系古代社会的每一阶级之中可以分成若干等级,由若干等级构成为阶级,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但现今对于古代被统治阶级中等级间的隶属关系已经无法完全弄清楚。

统治阶级内存在着血缘关系,并以其亲疏远近,辈分大小,年龄长幼等定其爵位、等级。被统治阶级内部是否也有血缘关系呢?《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有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没有饼到奴隶阶级。据此,庶人、工商(因为他们是平民)可能也有血缘关系,并且还有家族组织,不过没有象统治阶级那么严密的宗法系统。这一点,庶人(包括工、商)和凉山彝族的曲诺恰好相似。至于皂隶以下的等级之间,因为它们大部分来自俘虏,被迫作为奴隶,应该已经打破了原来的血缘关系(除非是整个民族或部落被征服者)。在先秦文献里虽然有称为若干家、若干室的,这只是指其配偶和儿女而言,不能说是家族组织。这,就是说,被统治阶级内部,尤其是奴隶阶级内部,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唯其如此,凉山黑彝贵族就自以为它们的血是最纯洁、最高贵的,而视被统治阶级为“杂种”、“贱种”。

在古代典籍中虽然没有凉山彝族那样**裸的有关血统论的记载,但是春秋时人还依然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中原诸侯视秦、楚为“蛮夷”的,山东境内的附庸小国常被排斥于“华夏”之外。《国语·齐语》记载四民(士、农、工、商)说,“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这不是说他们的身分和职役也是世袭的吗?不但这样,连他们的居住区域也被划定界限,不使“杂处”,这不是和凉山黑彝在奴隶阶级中划分为“彝根”和“非彝根”一样了吗?但是庶人、工商只和统治阶级在血缘关系上有亲疏,而并不是奴隶。①等级之间不可踰越一般说来,各等级间是不能升降和踰越的。只要一生下来是属于某一等级的贵族,也就永远是某一等级的贵族。礼本来就有维持社会等级秩序的作用,因而贵族阶级内不但有关于婚丧,祭祀,朝聘,宴饮,御射的礼,极其复杂,繁琐,而且穿什么衣服、戴什么帽子、用什么器物,都有明确的规定。谁如踰越,就是失礼或“僭礼”。然而贵族阶级内的等级只是上下级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隶属关系。贵族的权力是很大的。春秋时也还是如此。例如鲁国的季孙氏、叔孙氏、孟孙氏,他们联合起来,驱逐鲁君出国。晋赵简子问于史墨说:“季氏出其君,而民眼焉,诸侯与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也?”史墨对曰:“物生有二,有三,有陪贰王有公,诸侯有卿,皆有贰也。天生季氏,以贰鲁侯,为日久矣。”①据此说来,诸侯是天子之“贰”,卿大夫是诸侯之“贰”。贰,犹我们今人所谓“副”。因此,当时鲁国季氏不①先秦统治阶级中有姓和氏的称号,而平民以下均无姓氏。

①《左传》昭公三十一年。

能认为就是“犯上作乱”的行为。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只是他老人家担心这样的事件多了,会妨碍等级秩序的作用。孟子对齐宣王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之视君如寇仇。”②可见君臣关系是相对的。秦汉以后,君主**政体发展了,经学家过分强调君臣之间为隶属关系,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然被统治阶级是整个地隶属于统治阶级的,因此两者有一条不可踰越的鸿沟。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③,这句话原是从“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而来。本来对本族人民(中国)施行德治,对异族人民(四夷)施用刑罚(包括战争)。春秋以后国野的界限已逐渐缩小,德已成为具体的礼仪,但还不是成文法,故演变而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说,礼与刑的对象还是不同的。礼只施行于贵族阶级内部。对于被统治阶级则施行残酷的体罚。因此礼与刑成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一条绝对不可踰越的界限。但附带必须提到,统治阶级内部上下等级之间是可以互相通婚的,如天子的女儿可以下嫁于诸侯,诸侯的女儿可以上嫁于天子,卿大夫的女儿也可以上嫁于诸侯,但是在礼仪上还是有等级的区别的。至于贵族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却绝对禁止通婚。凉山彝族对此有绝对的限制,以保持其皿缘关系的“纯洁”。

总上所述,可以得到如下的认识:统治阶级内部虽然有严格的等级制,但并不是隶属关系,只是上下级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被统治阶级与统治阶级是真正的等级隶属关系。被统治阶级是整个地属于统治阶级的,因此只有义务、没有任何权利。后者是被奴役,被剥削的阶级,前者是奴役、剥削的阶级。至于他们采取如何的奴役、剥削关系,所谓生产关系,是依当时的历史条件而定。等级与阶级,尽管有如上所说的区别,但是历史不是一刀切的。在秦汉以后封建社会的长时期里,等级制仍以变相的形式存在着,它甚至遮盖了阶级面目。

②《孟子·离娄下》。

③《礼记·曲礼》。

第三节春秋战国之际新的阶级出现春秋战国之际的新旧过渡春秋战国之际,旧的制度、旧的等级已经开始动摇,新的制度、等级以及新的阶级产生了。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渡时期。

春秋末期,有一次,齐景公和晏婴坐在路寝上,景公望着对面豪华壮丽的宫殿,感慨地说:“美哉室!其谁有此乎?”晏婴回答说:“其陈氏乎?陈氏无有大德而有施于民,豆、区;釜、锺之数,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民归之矣。”景公听了,问怎样才能改变这一情况。晏子说:“唯礼可以已之。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慆(慢也),大夫不收公利。”①礼,在古代本来有维系社会等级秩序的作用,而齐景公时已失去这种作用了。本来确是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慆的,而今恰恰相反,民迁、农移、工贾变、士滥、官慆了。晏婴所谓的礼,当然是指旧制度而言,如在井田制度时,确是民不迁、农不移的。在“工商食官”制度时,工贾各有专业,确是工贾不变的。在等级制度时,确是可以做到士不滥、官不慆的。但是历史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礼崩乐坏”的局面终于愈演愈烈。

战国以后,铁器的使用已更加普遍。凡农具、工具以至女红所用的针都是铁制的了。这大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工、商业的进一步分工。恩格斯说:“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仍然保守着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在各种公社范围内进行的共同耕作制。”②这番话正好象是针对我国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情况说的。《孟子·滕文公上》载盂子和许行之徒陈相的对话:孟子曰:“许子必种粟而后食乎?”曰:“然。”“许子必织布而后衣乎?”曰:“否。许子衣褐。”“许子冠乎?”曰:“冠。”曰:“奚冠?”曰:“冠素。”曰:“自织之与?”曰:“以粟易之。”曰:“许子奚为不自织?”曰:“害于耕。”曰:“许子以釜甑爨、以铁耕乎?”曰:“然。”“自为之与?”曰:“以粟易之。”“以粟易械器者,不为厉(害)陶冶;陶冶以械器易粟,岂为厉农夫哉?许子何不为陶冶,舍皆取诸官中而用之?

何许子之不惮烦?”曰:“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子人。天下通义也。”

孟子的话是极其富于逻辑性。他一层层地反问,使得陈相自陷于矛盾之中。从孟子的话中,可见战国时期确已由社会分工而产生农、工、商阶级、“治人”和“治于人”的两大对立阶级。许行之徒自称是信奉“神农之言”的。他们主张“君民益耕”,共同参加劳动。这正是原始的公社共同耕作制的反映。春秋战国时期还有许多氏族、部落的存在,因此还保留着公社的共①《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②《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四卷第0页。

同耕作制。但是孟子所讲的井田制已经是等级和阶级对立下的井田制,即“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的井田制。旧的形式而新的阶级关系,所以他反对许子之徒的“君民并耕”的主张。

春秋末期所发生的民迁、农移,工贾变、士滥、官慆的社会现象,为战国以后不同阶级的形成具备了条件。

士的流别士、农、工、商谓之四民,始见于《国语·齐语》,同时见于托名为管子所作的《管子·小匡》篇。四民作为阶级,应该产生于战国时期,《齐语》(非全部《国语》)可能是经过后人的篡改的。

士,本是战士,它是贵族阶级中的最末一个等级,而战国以后,它已经与农、工、商并列了。这确是值得注意的新现象。因为它既可以上升于大夫(所以称为“士大夫”),也可以下降于庶人(所以称为士庶人)。这时,小人与庶人也已经合流为一。

士的流别最为复杂,也最“滥”。战国以后,他们大部分可以凭着专有知识和一技之长,谋得衣食生活。上焉者做大夫的家宰、家臣,下焉者就只有做食客、游说、游侠、卜卦算命或者从事商业活动(如子贾、自圭等)。孔于从政失败之后,退而整理《诗》《书》,创立了“私人讲学”的儒家学派。他是我国第一个教师、思想家和教育家。战国以后,诸子百家争鸣,达到我国思想文化最繁荣的时期。

农民、隶农、佃农农民的来源,大部分就是古代住在野中从事农业的庶人。自井田制破坏以后,他们有的已成为“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个体农民,其次则为“隶农”、佃农、雇农等等。

在孟子的丫丫电子书,农民的日子似乎不坏,所谓“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他们在自己的住宅周围,“树之以桑”。畜养一点家禽、狗、猪等,“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再进一步“设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真是一幅自然美的田园风光。

但是孟子的话显然掺和着他自己的理想,这个理想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必须以统治者实行“仁政”为条件。如果不然,则“老弱转乎海壑,壮者散而之四方”,“狗彘食人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①总之,农民的处境还是很危险的。

“隶农”之名,最早见于《国语·晋语》晋武公时:“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饗,为人而已。”可见他们对于其主人还有一定的隶属性,所以称之“隶农”。他们已经可以从主人那里获得一块“沃田”耕种。但是,勤勤恳恳地劳动,一年到头,自己留下的粮食还很少,只是“为人而已。”

佃农是租耕“豪民”土地的农民。雇农是受雇于主人的农民,其中也有长年和短时间的雇农之别。依《韩非子·外储》篇的描写,这种雇农已很少①参看《孟子·梁惠王》、《孟子·滕文公》。

隶属性。主人为了鼓励他们劳动的积极性,常常以丰富的酒食款待他们。如果不然,他们就可以到别的主人家去出卖劳力。陈胜、吴广也是佃雇农,似乎也是比较“自由”的。他们甚至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革命意识,对旧时代的等级制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工商身份的变化在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工商是不分的。他们在宫廷和贵族家里劳动,其衣食和原料都由公家和主人供给,所生产的东西都是为贵族享用的,不许在市场上买卖。工商的身分是不自由的,要在“工师”的监督下劳动①。战国以后,这种制度已破坏了。同时从农民中也分化出来小部分的个体工、商业者。更值得注意的是与农业和手工业完全脱离关系的商人也开始出现。不可忽视成国秦汉之际商业经济的发展。《史记·货殖列传》对此有很生动的描写。这对不但出现了许多商业城市,而且已侵袭着周围的农村。“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农民纷纷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商人自己不从事生产,而他们贩运各地的土特产和手工业品,转手之间,便成了巨富。农产品、手工业品都成为商品,从而商品的商品——货币也发明了。司马迁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财富确乎已成为比政治权力还大的力量,使许多人心甘情愿地彼剥削、奴役。从而出现了旧的等级以外的“素封”阶级。《史记·货殖列传》说: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赋税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美好矣。素封者就是非出身封君而是庶人、农、工、商、贾等级的,而他们的财富收入可以与封君相比;是更徭、租赋的负担者。这是以前历史上所没有过的富有阶级。

贵族内部的贫富分化春秋战国之际,贵族阶级内部也出现了贫富的分化。有的已穷困了,没落了,有的却成为富强的贵族。《左传》,庄公十三年,晋献公“患桓庄之族偪”,士■建议“去富子则群公子可谋也已”。杜注:“富子指桓庄之族”。鲁国季孙、叔孙、孟孙三家,以季氏为最强。《论语·季氏》说他“富于周公”(指周公的后人)。可见强族必定是富有者,是“私肥于公”的结果。私家富强了,公家就衰弱了,没落了。

齐国的陈氏于齐景公时已开始强大。“在礼,家施不及国”的,而陈氏:“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大夫不收公刊”,而他却是以“假公济私”的手段培养了自己的实力。春秋时期不但齐国的陈氏是这样,宋国的公子鲍,乐氏和郑国的子罕也都是用“假公济私”的手段赢得了国人的拥护,以取得了政权。①《春秋》三传谴责他们是“僭礼者”,而僧礼者必然是僭富者。如郑国的大夫子皙,当时有人批评他“无礼而好陵上,估富而卑其下”①见《礼记·月令》。

①见《左传》文公十六年,又襄公二十九年。

②,可见“无礼”正是“估富”的结果。

这些新贵与旧贵在血缘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他们并不是凭借其血缘关系而获取政权与社会地位的,而是凭借其雄厚的财富获取政权与社会地位的。

②《左传》昭公元年。

第四节商鞅变法的阶级政策礼法之争的问题商鞅变法,首先向秦孝公提出。他说:“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保守派贵族甘龙、杜挚反对变法。他们说:“法古无过,循礼无邪。”从他们的对话看来,礼和法只是古今时代的问题;礼和法应该相辅为用,是无可争辩的。但是礼本来只施行于贵族阶级内部,并且它是习惯法,不成文法。春秋后期郑、晋等国首先把《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遭到叔向等旧贵族的反对。这样一来,礼和法不但反映了古今时代之争,而且反映了旧贵和新贵之争。

战国以前,东方国家贵族执政,公室卑弱,从天子到诸侯,权力不断下降。礼已经失去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西方国家秦、晋等国以“富国强兵”为目的,提出以法加强君主**,权力集中于一身。提拔“军功”贵族,裁抑宗室贵族。这是礼法之争的主要原因。

春秋后期,郑、晋等国首先把《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这固然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他们的法是军事法,后来,李悝、商秧变法,著《法经》和《秦律》也是以军事法来作为民法的,这些法是极其残酷的。法家无不主张严刑苛法,甚至认为轻罪也应用重刑,人民就不敢犯罪了。这谓之“以刑去刑”。因此法家的法并没有给人民带来任何好处。比如商秧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好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就是军事法为民法之一例。

二十筹级爵制与新旧贵族《史记·商君列传》说:“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男女奴隶)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而无所芬华。”这一政策反对、裁抑宗室贵族而提拔新兴的军功贵族,是很明显的。但是应该注意,商鞅并不根本反对贵族的特权——爵秩等级制度,而只是把旧贵的特权转让给军功贵族,甚至这些特权还比旧贵更多更优越。

所谓二十等级爵制,这也是商秧根据秦的旧制而加以扩大和完成的。其等级名称是:公士、上造、管、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这二十等爵虽然与古代的五等爵名称全然不同,但骨子里依然保留着五等爵的原则的。其所以增加等级是在奖励军功,使更多的人可以获得“军功”的机会和权利。据新出上的秦简所见,不但平民,甚至奴隶、刑徒,只要能斩获首级,也就可以获得爵位,循序升级。虽然要获得高级的等爵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它比起血缘关系身分的世袭性,总算是给了人们一些机会。

二十等爵制只是以新的等级制代替了旧的等级制,如果获得爵位的话,它的权益不只是田宅、臣妾,而且可以按爵级获得供驱使的“庶子”。《商君书·境内》云:“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不等于说,除赐予奴隶以外,还可以获得服役的农奴了吗?此外,爵至五大夫以上,还可以有“赐税”、“赐邑”的优待。当然,要达到爵至五大夫以上,如果原是平民,是很不容易的。凡是有爵者,在犯罪时可以享有各种特权。重罪可以减轻,轻罪可以免除:犯同样的罪,爵级高的可以比低的受到较多的优惠。这样,商鞅变法不但没有废除等级制,而且更发展了等级制,造成更多的特权阶级。土地国有还是私有《史记·商君列传》说:“商秧废井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但是,废井田以后的田制究竟是什么呢?各家考释颇有不同。今据新出土的云梦秦简,可知商鞅实行的田制是国有制,即国家按农民户口授予土地的授田制。秦简《田律》云:入顷芻、藁,以其受(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芻三石。芻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藁相输度可也。因为自井田制破坏以后,大部分农民已失掉土地,有的农民成为个体农民或佃雇农。秦有大量的土地尚未开发,地广人稀,商鞅为了“富国强兵”的目的,使农民既耕且战,不得不将农民按什伍编制起来,授予土地。原来残余的、或被旧贵所侵占井田的阡陌、封疆破坏了,新的田制只是扩大了每亩的单位面积,却仍是井田的形式。此其一。同时,土地既是全部为国有的,已无须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别;农民所有的土地由“私田”而成为份地了。此其二。春秋以后,东方国家的井田也逐渐被“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公社农民实际成了贵族的农奴(助耕公田等于徭役地租)。商鞅变法,由国家授予土地,农民则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负担赋税、徭役。在变法之初,是可能做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的。此其三。《商君列传》谓商鞅“废井田”,而《汉书地理志》作商鞅“制辕田”。按“辕田”即“爰田”,是春秋初期晋国已经实行了的。秦因生产力较晋落后,地广人稀,直至战国初才实行。《汉书》颜师古注引曹魏时张晏、孟康等人的解释,是由“三年一爰土易居”的办法而变为“自爰其处”,即由公社以三年为期重新把公社全部土地调整、分配的办法,而变为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轮流换耕的办法。这是必须以生产力、生产技术的发展为前提的。虽然按照《汉书·食货志》的记载:“二十授田,六十还田”,但是实际上农民可以长期占有土地。此其四。

以上四点是商鞅变法的新田制的实质。商鞅变法本来只为“富国强兵”。白秦孝公时起至秦始皇,连年不断对外战争,赋税、谣役的负担日益加重,加之严刑苛法,人民动辄犯法,奴隶、刑徒的数量超过了古代。在这种情形之下,商鞅的授田制是否能够真正贯彻实行,是很成问题的。根据云梦秦简的记载:在实行授田制时就已经有把国有土地租佃给农民耕种私自收租而“匿田”不报的情形发生了。战国时期商业经济已经相当发展,秦授田下的农民却依然不能避免失去土地沦为奴隶、农奴、佃农、雇农,以至逃入山林作为“盗贼”命运。因此,汉人贾谊、董仲舒等一致谴责商鞅废井田是土地私有的千古罪人。这也是有根据的。董仲舒说秦时:“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也不是诬蔑之辞。总之,商鞅变法以后,私有土地确乎已经大大地发展了。①①参看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土地制度》和《云梦奏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两文,原载《云梦秦简初探》。重农抑商政策及其他《商君列传》云:“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总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就是商鞅的重农抑商政策。复其身,就是免除徭役。商鞅认为农业、耕织是生产之本,而工商业则是末。尤其是商业是不事生产的,它们只是转贩农民的粮食、丝织品、布匹等,只有妨碍农民的利益。商鞅实行授田制后,使农民固著在土地上,不能移动,以保证国家有一定的赋税来源和兵源,这直接关系到耕战政策的实施,所以他把“事末利”和“怠而贫”者同论,法律特重其罪,将其妻子、儿女没为“官奴婢。”在战国时期,商业经济既已发展,商秧这一政策只能起消极的作用。

法家的法,不但没有保护新兴的工商和农民的地位和利益,而且严刑苛法的结果使他们的负担更加剧加深了。商鞅变法根本没有废除奴隶制,而严刑苛法和赋役的加重,连年的对外战争,反而促使农民更快地陷于破产,以至扩大了奴隶的队伍,成为秦末农民起义的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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