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行 分类 完本 书单 专题 用户中心 原创专区
笔趣阁 > 玄幻魔法 > 绝世剑神 > 第4891章 最大的收获

绝世剑神 第4891章 最大的收获

作者:拂尘老道 分类:玄幻魔法 更新时间:2023-04-20 15:09:51 来源:笔趣阁

“天罡剑阵,宙级初阶神法。”

一艘朝着弥天领方向飞行的紫色飞舟中,林辰盘坐在飞舟后方,手中拿着一枚星光缭绕的玉简。

这枚玉简之中,记录的就是天罡剑阵的修炼之法。

林辰按照解决旷天圣地的方法,解决了无诃剑宗的事务,然后就带着天乐四人,离开无诃剑宗。

紫色飞舟交给天乐四人驾驶,林辰清点击杀无诃老祖几人,获得的宝物。

这个天罡剑阵就其中之一。

“难怪我领悟的混元圣天剑道远不及此法,即便施展皇天弑神气第四重,亦抵挡不住。”

林辰恍然大悟,旋即心中一动,道“这一门神剑术,以剑道、星辰和空间三种力量为主,我何不领悟?”

沉吟少许,林辰觉得大有可为。

“我虽然没有领悟星辰之力,但却是无神体质,将所领悟的八种力量之中的一种,转化为星辰之力即可。”

林辰呢喃一声,旋即运行体内的八种圣道。

有剑之圣道、混沌圣道、杀戮圣道、空间圣道、光明圣道、生命圣道、死亡圣道和黑暗神道。

林辰分析盘算了一下,剑之圣道对自己最为重要,其次是生命圣道、混沌圣道和空间圣道。

那么,就从杀戮、光明、黑暗和死亡圣道之中选择一种转化。

杀戮圣道能够提升杀伤力、光明圣道能够削弱一切阴属性的力量,对林辰的帮助不小,那就只剩下黑暗和死亡圣道。

“施展死亡图腾和死亡冥袍,还需要使用死亡圣道,唯独黑暗圣道,暂且对我没有什么用处。”

林辰分析利弊,选择将黑暗圣道,转化为星辰圣道。

嗡!

眼中精光一闪,林辰运行无神体质,笼罩代表黑暗圣道的黑暗之气。

黑暗之气旋转,在无神体质的作用下,开始闪烁出星光。

不到一个月,黑暗之气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道星光。

“成了。”

林辰大喜,暗道“如此一来,我就可以领悟天罡剑阵,此法将成为我的一大御敌利器,堪称此次最大的收获。”

天罡剑阵有多厉害,林辰可是亲自领教过的,毫不怀疑它的威力。

于是,林辰开始细看天罡剑阵的修行之法。

天罡剑阵是以天罡三十六星为基础,融合剑道和空间圣道,将它们炼成剑气,既天罡三十六剑气。

有天魁、天罡、天机、天闲、天勇、天雄、天猛、天威、天英、天贵、天富、天满、天孤、天伤、天立、天捷、天暗、天佑、天空、天速、天异、天杀、天微、天究、天退、天寿、天剑、天平、天罪、天损、天败、天牢、天慧、天暴、天哭、天巧等三十六道剑气。

每一道剑气,对应一颗星辰,按照星辰所处的位置排列,组成天罡剑阵,进可攻退可守,威力巨大。

另外,此剑阵分为十二重。

无诃老祖领悟到了第九重,并未完全领悟。

“这个天罡剑阵果然不错。”

林辰赞叹连连,对此感到庆幸。

“还好无诃老祖只是领悟到第九重,若是领悟到第十二重,古魔灭灵杀阵未必能够抵挡得住。”

看了数日,林辰将天罡剑阵的领悟之法记下,思忖道“天元寰宇剑道乃是宙级中阶神法,领悟难度极大,我暂且领悟不了,索性不如先领悟此剑阵。”

“另外,我此前未曾领悟宙级初阶神法,天罡剑阵恰好弥补了这个空缺,可以为我日后领悟天元寰宇剑道打下基础。”

林辰深知神法领悟,也讲究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于是不再迟疑,开始领悟天罡剑阵。

嗡!

剑之圣道、星辰圣道和空间圣道运行,顿时空间波动,闪烁出剑光和星光。

须臾,剑光与星光融合,化作一颗颗星辰,共计三十六颗,正是天罡三十六星,慢慢的转动,向着剑气转化。

飞舟前方的紫微曦,回头见此景象,俏脸露出惊讶道“天乐,你快看,天剑公子如今领悟的神法,竟是那无诃老祖施展的天罡剑阵?”

“我知道了,肯定是老大得到无诃老祖的宝物,其中之一便是天罡剑阵。”

天乐看向林辰,拍手叫好道“太好了,老大恰好是剑修,领悟此等剑阵,正是如鱼得水,如虎添翼。”

“嗯,天剑公子乃是不世出的剑道奇才,倘若他成为五道神祖,天罡剑阵的威力,肯定远胜于无诃老祖当初施展出来的。”紫微曦臻首微点道。

鸿山大帝和托塔大帝相视一眼,却疑惑一点,奇道“我等以前从未见过天剑神祖施展过星辰圣道,为何如今却领悟到了第一重?”

紫微曦闻言一愣,摇头道“我认识天剑公子这么久,也从来没有见过他施展星辰圣道,如今还是第一次。”

“啊!”

鸿山大帝二人闻言,呆若木鸡道“难道天剑圣子不止领悟了八种力量,而是九种吗?”

“不知道。”

紫微曦摇头,对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风格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收藏
换源
听书
听书
发声
男声 女生 逍遥 软萌
语速
适中 超快
音量
适中
开始播放
推荐
反馈
章节报错
当前章节
报错内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错误举报